10月22日,雲南省晉寧縣發生約200名村民打砸30餘輛政府公務車,並致26名公安民警和1名協警不同程度受傷的群體事件,最終以縣委書記蔡德生等領導承諾不徵地併在承諾書上按上手印得以平息。該事件因晉寧滇池邊古滇王國文化旅游名城項目徵地而起,該項目屬於憲法規定的可以進行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事項,而不是或不完全是商業開發行為。那麼,在公共利益和相關的民眾利益產生衝突、為民眾所不同意的住商情況下,究竟該如何取捨?    
  毫無疑問,如果是關涉國家安全和軍事需要以及涉及國家和公眾重要利益的重要交通及其他基礎建設事項,即使是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政府也可以在給予公平補償的情況下,採取妥當措施進行強制征收。那麼,燒烤是否需要對公共利益進行必要的限制呢?難道只要涉及到公共利益就可以進行土地和房屋征收嗎?由於公共利益是無限的,在無限的公共利益面前,作為個人安身之托的最重要財產將沒有任何保障,隨時可能被政府以公共利益之名征收,必然使憲法對公共權力的限制和對公民財產的保護虛化,也就難免因為背離設立政府的初衷(保護個人生命、安全與財產)而引起反抗。
  任何事物都有其正當界限,能引起土地與房屋征收的公共利益也應當受到一定限制,而不是只要屬於公共利益就可征收。進行土地與房屋征收時,需整合負債要在實現的公共利益與喪失的個人利益間進行權衡。征收人與被征收人的認識很難統一,為了消除分歧,也為了防止征收權的濫用,就需要確立一些基本前提或條件。
  首先,既然是重要的公共利益,應當具有基本的公認性。重要公共利益必然是與相關範圍內的人都有關的,是每個人都能感受甚至都需要的,甚至是所有人都會認可的。比如說前述國防利益與重要交通與基礎建設事項,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的一些事項。相反,像一些形象工程,如果僅僅政府認為重要,而民眾並不認為重要的話,就不應當認為是重要的公共利益。土地房屋這樣的重要財產不僅代價高,而且是數量有限、不可再生並難以複原室內設計的,本就只應用於那些都認可而不是存在爭議的事項上。
  其次,應當具有基本性或普遍需要性。公共利益按其本性來說是沒有盡頭的,而土地資源卻是有限的,所以只能把征收土地用在基本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中去。對於那些還不屬於基本需求的東西,比如高爾夫球場,只應咖啡機當讓那些有特殊偏好和優越條件的人自己承擔享受這種利益的代價,而沒理由讓沒有相關需要的公眾為其負擔代價。而且,各式各樣的非基本需要性質上與其說是公共利益,不如說是那些特殊偏好者的部分人利益。
  再次,作為土地征收依據的公共利益應當具有必須性、必要性。在有些人會有特殊偏好的同時,每個人的需求和欲望也是沒有止境的,但由於任何社會資源都是有限的,理性社會只能滿足那些與社會發展水平相當的、必要和必須的公共利益,而不會追求那些非基本需要的“奢侈品”。
  最後,引起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還應具有當下性、迫切性。只有現實的、當下的需要才是真實的需要,而將來只不過是一種估計和預期,會隨著社會發展和條件變化而變化,原以為需要的東西到時可能不需要了,而不曾想的東西卻可能變得非常需要。如果為了將來需要征收土地,不僅會造成寶貴的土地資源浪費,而且還可能妨礙將來的真正需要,所以政府不應為了將來的公共利益進行預徵,這既為國務院明文禁止,也為土地管理法所不允許。
  總之,不能只要涉及到公共利益就可進行土地征收,而是要看有沒有必要性,要多聽聽民眾的聲音。(作者吳元中系法律工作者)
(原標題:[個論]開放專欄:為了公共利益就可徵地嗎?)
(編輯:SN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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