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德高 海檢
  近年來,江蘇省海門市檢察院在查辦瀆職侵權犯罪案件中,面對瀆職犯罪“立案難”、“偵查難”、“定性難”等問題,積極尋找對策,從實踐中總結形成了“初查六法”,為破解瀆職犯罪案件“三難”問題發揮了積極作用。2009年至今,該院已成功查處瀆職侵權案件16件18人,法院有罪判決率100%。
  問題入手,由表及里法。即從現象和問題入手,通過向當事人瞭解並核實情況,逐步查明犯罪事實及犯罪主體。如2009年6月,該院掌握了海門市某樓盤因不能辦理產權證而引發市民上訪的線索後,先找到開發該樓盤的負責人楊某,根據之前掌握的情況對其偷逃稅和行賄等問題進行問話,促使楊某供述了向該市某開發區規劃建設局規劃科科長滕某行賄的事實,後又進行深入挖掘,最終查明,滕某在明知該地塊為工業用地不能建設商品房的情況下,為房地產開發公司逃避審查出主意,並違規辦理了“三證一書”。於是,海門市檢察院決定對滕某進行立案偵查,最終滕某被當地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循序漸進,環環緊扣法。即對可能形成利益共同體案件,從容易查明的問題和利益關聯度較小的當事方入手,逐步摸清犯罪鏈條。如2010年4月,該院在初查一起由上級檢察院交辦的某縣部分村民涉嫌騙取國家財政購置農機補貼線索時,辦案人員首先通過向該縣有關部門瞭解情況,從中獲悉有村民將某些不符合獲得國家補貼條件的農機設備,在賬面上轉換為符合國家補貼條件的農機設備,從而騙取國家補貼。於是,辦案人員對涉嫌騙取補貼的村民進行逐戶詢問,不但查明瞭村民騙取補貼的事實,而且還查明幫助其實施騙取補貼的是該縣農機局業務管理科科長蘇某。於是,該院決定對其進行立案偵查,最終,蘇某被法院判處犯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
  攻其不備,一舉突破法。開展初查的原則是秘密進行,防止打草驚蛇,但是針對一些不容易開展外圍調查或者已經形成“攻守同盟”的特殊案件,則根據涉案對象的閱歷、性格等作出準確研判,並通過公開調查和加強法制教育,促使其主動交代犯罪事實。如2011年3月,該院辦理某看守所管教民警曹某、陸某徇私舞弊減刑案,由於陸某入職時間短、年紀較輕,辦案人員便先從陸某入手,通過加強教育和勸導,促使其在較短時間內就供述了犯罪事實。另外一名犯罪嫌疑人曹某看到此種情況,也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最終,曹某因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情節,該院決定不起訴;陸某被法院判處犯徇私舞弊減刑罪,免予刑事處罰。
  以點帶面,發現規律法。由於一些案件涉及面較廣,要一下子查明全部犯罪事實較為困難,在這種情況下,要選擇案件中特征較為明顯的一兩個點,進行深入分析調查,發現其中規律。如2011年6月,該院辦理的當地民政系統沈某、徐某濫用職權批准假福利企業案,辦案人員經過調查得知,海門市登記在冊的福利企業共有40餘家,如果逐一核實,既耗時費力,也容易暴露目標,辦案人員便選定了造假嫌疑最大的某公司作為突破點,隨後查明該公司採取借用多人殘疾證掛靠在名下,冒充其公司員工,騙得國家退還的稅款100餘萬元的事實。海門市檢察院據此立案,查清了沈某、徐某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
  加強研究,細分縷析法。由於有些案件涉及的領域專業性較強,因而辦案人員需通過向專業人士請教等方式,才能做到對案件開展調查時占據主動地位。如2012年5月,該院辦理的環保部門施某濫用職權案。通過初查,發現當地有些企業在檢測污水COD數據的檢測儀上弄虛作假,違規排放污水,施某幫助這些企業逃避審查和處罰。辦案人員首先強化學習環保方面的相關知識,並通過COD檢測儀售後服務人員,瞭解全市排污企業的數量、名稱、排污量和COD檢測儀操作方法等情況,同時到涉案的某污水處理廠查看COD檢測儀的運轉情況,對收集的數據進行對比分析,研究其中的異常情況。案件立案後,通過對施某的訊問和出示翔實的數據材料,終於促使其在較短時間內供述了犯罪事實。
  實地核查,固定證據法。針對一些案件存在收集證據既繁雜又難以在短時間內完成的情況,辦案人員堅持實地走訪,一一查看核實相關情況,收集第一手資料,對證據材料進行充實和完善。如2014年1月,該院接到虛報改廁數量騙取財政補貼的線索,由於辦案人員掌握的也僅僅是近幾年改廁數據、驗收資料以及財政補貼明細,而具體到哪些村存在騙補情況,以及虛報數量多少等一系列問題都有待調查清楚。於是,辦案人員選取了四五個改廁量大、反映問題較多的村作為調查對象,通過實地清點改廁數量,並與驗收通過的數據進行對比,查明瞭虛報的數量和騙補金額,挖出了其中的瀆職人員。最終,該院以涉嫌玩忽職守罪立案。2014年4月,該案已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
  (作者單位: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檢察院、海門市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初查六法”破解瀆職犯罪查處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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